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楚高速土建TJ-4标项目塔式起重机集中租赁
各潜在报价人:
现邀请你单位参加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塔式起重机集中租赁,租赁方式为竞争性谈判。编号:JZGS-SBZL-2020-11.
1、租赁设备名称及数量型号:塔式起重机:QTZ80-5512,数量:20台(均分为两个包件)。
2、谈判文件获取:
请报价人务必于2020年9月10号至9月12号下午18:00时(北京时间)以前,到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经理部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文件售价壹仟元,打款账号同报价保证金账号)
3、信息发布
本次租赁信息在易采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平台(http://www.crssgcg.com/)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共同发布。
4、报价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0年9月17号上午9:30时(北京时间),如有变动另行电话通知。
报价文件递交和谈判地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经理部会议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承租方不予受理。
5、报价保证金:报价人在递交报价书的同时必须缴纳报价保证金伍万元,未中选单位的保证金在公布中选单位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报价保证金须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在递交报价文件前交于承租人。
打款时,请注明“投标人名称”及“昆楚高速4标项目部塔吊租赁投标保证金”
6、承租人信息
组织人:中铁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采购分中心
承租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土建TJ-4标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沈彦杰
电话:15154123936 邮箱:3225695601@qq.com
户名: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公路土建4标项目部
账号:99610150101401837911
开户行: 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序号 | 包件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数量 | 预计租赁时间(月) | 承租方 | 竞谈文件售价(元)(人民币) | 报价保证金(元)(人民币) | 备注 |
1 | ZL-01 | 塔式起重机 | QTZ80-5512 | 台 | 10 | 12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经理部 | 壹仟元 | 伍万元 | 起重高度80米,吊装半径55米,末端起重量1.2吨 |
2 | ZL-02 | 塔式起重机 | QTZ80-5512 | 台 | 10 | 12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经理部 | 壹仟元 | 伍万元 | 起重高度80米,吊装半径55米,末端起重量1.2吨 |
合计 | 20 | 12 |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楚高速项目经理部 | 贰仟元 | 拾万元 |
合格报价供应商要求:
1.5.1招标人将根据本项目工程的工期以及工程总体需要,以设备租赁厂家的资质等级、设备租赁价格、设备技术状况、现场设备安全使用管控能力、设备的维修、保养以及现场服务水平等条件确定选用中标单位。
1.5.2招标人不保证一定要接受最低的标价或收到的任何标价。
1.5.3投标人在投标前,对本次设备租赁招标的施工现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现场条件、周围环境、道路交通、设备进场场地及障碍物等情况,被认为已进行详细了解后,综合考量的合理报价(如需要可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现场踏勘)。
1.5.4投标人对招标人授予合同的方式应完全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
1.6.1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设备租赁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谈判设备租赁经验的独立法人组织;
1.6.2报价人近两个年度(2018年-2019年)财务状况良好(新注册的报价人除外);
1.6.3报价人必须是以法人身份单独参与谈判;
1.6.4报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昆明地区规范要求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1.6.5报价人有两年(2018年-2019年)的良好业绩,近两年在公路、铁路、市政工程等行业大型项目中有合作业绩;新注册的报价人可以附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但合同的签订人必须和报价人工商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1.6.6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和以个人名义参加的报价。
1.6.7不允许同一报价人对两个包件进行报价。
1.6.8本次择优选择13%税率报价供应商。
1.7.1塔式起重机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昆明地区规范要求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1.7.2人员配置:出租方每台塔式起重机必须配备1名塔吊司机、1名塔吊信号工及一定数量的维修人员,常驻施工现场,随叫随到,以满足承租方施工生产工作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有经过备案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其他人员必须有符合国家或昆明地区行业规范要求的证件。
1.7.3出租方投标报价的设备出厂日期必须在 2016 年1月1日后购买机型;设备进场时中标方必须提供与投标报价设备相符的质量证明文件、厂家合格证等保证质量的必要文件。设备必须按甲方要求检修喷漆后方可进场。
3.4.1:本次设备租赁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为月租价格,包括以下费用:
(1)投标人派遣的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司机、信号工、维修人员)的工资、人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加班费、奖金等除食宿外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2)易损件及零配件的购置和更换费用、折旧费、大修费、日常维修和修理费、租赁物与电源之间连接的电缆等材料的购买或租赁费用、劳动保险费用、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与出租和日常使用相关的一切费用。
3.4.2进出场费:包括以下费用:基础预埋件费用、检查验收费、场内外运输费、安装拆除费、场内移动费、辅助起重设备租费、塔式起重机顶升和附着及安装、拆卸施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等除食宿外产生的其他费用。
报价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3.4.2结算
(1)设备进场费用计算:在塔式起重机安装完毕经昆明市安检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昆明市安监站的使用登记证开始使用后计算租金,同时3个月内支付进出场费的50%,剩余费用在塔式起重机全部拆除运出施工场地3个月内支付。
(2)设备月租赁费用结算:由中标方根据租赁设备的数量及月租金,编写上月1日至本月30日/31日的结算报告,招标方收到结算报告后于5天内审查完毕并在结算报告上签署意见,出租方根据经审查的结算费用,出具含税租赁专用发票,塔式起重机开始计算租金起,90天内支付第一笔租金(开具付款收据),余款待设备退场后三个月内付清。
(3)以上结算价格采取固定价,租赁期内不再调整(电力由项目部提供,其他费用均为出租方自行负责)。
3.4.3结算周期
每月1日至月底30/31日为一个租赁结算期。